招标投标格式文本九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鹰潭市余江区白塔河城区段防洪河岸整治暨湿地提升项目Ⅲ标段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制
二○一七年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
(审查内容汇总)
注:1、本专用要约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一致。
2、招标人在本文件自行设置的条件中,其约定内容表述不明确,执行有争议的,按有利于投标申请人的原则处理。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2。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3。
1.1.4招投标监管机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4。
1.1.5工程名称: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5。
1.1.6标段划分: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6。
1.1.7建设地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7。
1.1.8建筑面积: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8。
1.1.9结构类型及层数: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9。
1.1.10现场施工条件: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10。
1.1.11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内容为通用要求条款,招标人擅自修改的,修改内容无效。
1.1.12本招标文件中除标题外的黑体字内容为重要内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1.2.1立项批准文件: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1。
1.2.2设计单位: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2。
1.2.3施工图纸备案情况: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3。
1.3.1工程总投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1。
1.3.2本项目投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2。
1.3.3本项目资金来源: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3。
1.3.4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4。
1.4.1招标范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1。
1.4.2招标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2。
1.4.3质量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3。
1.4.4承包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4。
1、依法进行施工分包的,应当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
2、专业工程分包: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根据“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分包专业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规定,招标人允许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投标人应当将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内容、专业分包企业情况在投标资格送审文件中说明,中标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招标人不得向总承包企业(投标人)指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在一个招投标项目中同时接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总承包企业(投标人)的专业分包。
招标工程项目中的暂列金额(指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暂估价(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或者设备暂估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禁止将达到招标规模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工程项目进行违法分包。
3、采用专业工程招标的,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4、劳务作业分包:允许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4.5计划工期: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5。
1.5.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满足招标人的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1。
1.5.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注册专业和资格等级: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2
1.5.3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2)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人身份证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4)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5)投标保证金凭证。
(6)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应当提交的资格文件: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3(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开标时,投标人未当场、当时、当众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已注明复印件的除外),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
1.5.4两个以上法人可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开标时应出示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即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工程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4。
1.5.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组织结构【指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应当与《投标资格送审文件》中的组织结构人员一致。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无效标处理。
1.5.6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对工程分包约定的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7。
1.5.7本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2009]9号)文件。
1.6.1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网站: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1。
1.6.2投标文件的份数: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2。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的规定,编制技术﹑商务投标文件“正本”各一份和要约条款中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并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采用电子招标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的规定, 编制技术标﹑商务标、投标文件(指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各一份,按电子招投标的要求进行打包、加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网络传输递交,开标时投标人应带电子钥匙(对该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的CA锁)到开标现场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按自动弃权处理,该投标人不得参加开标会;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者无法读取,或者当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仍无法解密、或者未到场进行解密的,均按投标无效处理。
1.6.3接受投标文件的单位和地点(或网站):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3。
1.6.4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4。
1.7.1开标会时间和地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7.1。
1.7.2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7.2。
1.7.3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1.1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
2.1.2招标文件的编制责任与组成:
(1)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依照标准和规范及劳动定额和计价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并承担编制责任。
(2)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其编制责任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5)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
(6)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要约价等)及所有按2.3条所述的招标答疑会记录和2.4条发出的补充(修改)通知。
2.2.1现场踏勘: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2.1规定的时间、地点集中前往项目现场踏勘。
2.2.2现场踏勘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2.2.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3.1招标答疑会:招标人按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3.1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召开招标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3.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3.2中约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答疑会期间澄清;
2.3.3招标人书面答疑与澄清的时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3.3中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答疑与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答疑与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人提出问题和招标人作出的答疑与澄清均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投标人及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3.2、2.3.3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问题(资格后审招标,采用不记名方式提出质疑)和作出答疑与澄清。
2.3.5招标人答疑与澄清内容应报送分管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接受其检查。
2.4.1招标文件的修改时间: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4.1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4.2补充通知应报送分管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接受其检查。
2.4.3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各投标人;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补充通知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同等法律约束作用。
2.5.1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报送至县级以上有直接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检查时如发现招标文件中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应当根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按规定必须进行财政预算评审的,通过财政预算评审后即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
3.1.1编制招标控制价(要约价)采用的计价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
3.1.2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招[2017]1号)规定的原则确定要约价。
3.1.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约定中标人应承担的计价风险: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3。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1、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以及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等相关规定执行。
2、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招标人约定中标人承担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风险宜控制在5%),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
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3.1.4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要约价中的管理费和利润应予以明确。要约价中取定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4。
3.1.5本项目主要设备和材料用量、价格: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5。
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下同)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用量、价格填写在本招标文件附表一中,以便投标人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评审。
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要约价时,应当参考当地建筑市场材料和设备的实际价格,招标人不得采用整体下浮的方式确定要约价。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中采用的设备和材料价格填写在本招标文件附表二中。
3.1.6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指详细到综合单价;下同),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采用《报价承诺法》进行招标的,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应当公布至综合单价分析表(含施工措施部分),未按要求公布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检查,由此造成的工程经济纠纷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的工作内容应当一致。
3.1.7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费用定额: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7。
3.1.8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提出书面质疑或者网上无记名公开质疑。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进行复查,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招标人应当调整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前五天告知所有投标人或者在网上公开所有的质疑问题(不得公布单位名称)和答疑,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应重新同时公布,调整后重新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依据。
中标后,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者要约价)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者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者要约价)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与招标施工图纸不符的,中标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3000万元以上项目二个月,下同)内向招标人提出,双方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修正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对工程量清单(或者要约价)的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3.1.9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信息价的采用:信息价的采用详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9。招标人可采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有多个信息价时,招标人应约定其中一个信息价。
考虑到市场材料价格竞争因素,招标人将委托评标委员会对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进行评审比较,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招标文件附表一和招标人采用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信息价进行评审。
3.1.10信息价缺项的采用: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0。
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信息价中缺项部分的材料,招标人可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材料价格,招标人采集市场价格后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赣建字[2001]7号)文件的规定确定材料价格。
3.1.11招标控制价(含要约价)中涉及到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1。
3.1.12招标人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人应将招标代理费用列入招标控制价(含要约价)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代理费的计费基数为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是否由中标人支付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2。
3.2.1工程计费标准: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1。
招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1中的计费标准编制招标控制价和计取工程费用。
3.2.2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中选用的施工方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2。
招标人按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2中的施工方法编制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
3.3.1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3.1,并在合同中约定。
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下浮比例时应当扣除Z值(暂估价)。
3.3.2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3.2。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3.2中约定由招标人采购的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并体现在合同中。
(2)凡投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资料,钢材、水泥进场后均必须作二次试验并将试验报告送招标人,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否则,招标人有权制止使用并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4.1.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
4.1.2投标人必须使用本单位的计算机、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或者软件密码锁、投标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为其他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其涉及到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并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在网上公布。
4.1.3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当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子目和工程量、项目特征与招标人所发的施工图纸不一致时,一律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低于工程成本的投标报价应当予以否决。
投标人也可采用企业定额编制投标报价,但必须执行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当将本单位编制的企业定额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查(含电子版),开标时投标人应备好本单位编制的企业定额,以便评标委员会询标查阅。未按要求报备或者未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询标查阅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
计价采用的费用定额:详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1。
4.1.4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投标报价应当予以否决。
4.1.5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上述费用均按投标报价的基数和计价规定的计费程序及费率计取。未按该规定计取的,其投标报价应当予以否决。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
4.1.6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当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的,其投标报价应当予以否决。
4.1.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投标报价中可竞争费用的有关项目不得出现零或负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作出否决其投标的评判。
4.1.8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对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要约价进行认真地分析,在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施工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及风险,做出是否有能力实现要约条件的判断,投标人不得盲目承诺报价。
未响应要约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能接受,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4.1.9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乘积应当与本单项小计费用一致,单项小计费用累加后应当与各分部分项合计金额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计算机的运算偏差除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
4.1.10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及设备价格低于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土建[含市政工程中的道路、桥涵、排水工程(不含排水设备安装)]及其他工程主材±8%(含±8%),绿化苗木、装饰主材、卫生器具、灯具、设备±15%(含±15%),市政±18%[含±18%;不含市政工程中的道路、桥涵、排水工程(土建部分)]以内的,属于允许范围。低于上述标准下限的,投标人应当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应包含下列内容:名称、品牌、规格、单位、型号、等级和供货数量、单位、单价、进场时间、生产厂家名称及材料合价和差价,并出具供货商供货保函[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函数额不低于该部分材料(设备)投标价格与招标文件约定的信息价或评审参考价之间的差额;投标人应当将加盖了供货商单位公章的供货保函复印件粘贴在商务标中,开标时请带好原件,以便(备)评标委员会审查。中标后五日内向招标人提交供货商供货保函原件。否则,招标人可参照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处理]。低于上述标准下限,投标文件中无承诺书和供货商供货保函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并否决其投标。
4.1.11投标人应当认真考虑自身商务标中投标报价风险以及中标后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利润,自主编制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盲目压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
4.1.12采用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开标的,当所有投标报价均在合理竞争报价之外,以及采用报价承诺法开标的,当响应要约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失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4.1.13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采用的计价方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1.13。
4.2.1采用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3)需评审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用量、价格及差价汇总表;
(4)材料或者设备价格低于4.1.10条款标准下限的,必须提交承诺书和供货商供货保函(如果有);
(5)商务标正副本之后附工程预算书一份。
2、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投标各方共同投标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承诺书、响应性内容的承诺;
(5)辅助资料表;
(6)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7)施工组织设计;
(8)参与本工程投标计分的各种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技术标装订成册;
(9)投标人提供《投标资格送审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2.2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书附录;
(3)江西省建设工程要约价响应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联合体投标各方共同投标联合体协议书;
(7)辅助资料表;
(8)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9)投标人提交投标资格预审表的复印件;
(10)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2.3本次招标项目招标人按上述内容确定投标文件的组成,招标人要求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的内容组成: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2.3。
4.2.4本招标项目招投标文件采用的范本: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2.4。
投标人在使用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时,如相关内容较多不够填写,由投标人自行添补。
开标时投标人应当带好相关证件(证书)、材料等原件,并提交(以备)评标委员会审查。
4.3.1电子投标文件均应当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并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加盖电子签名章
4.3.2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4.4.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4.1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不能提交现金。
4.4.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电子保函,投标人可任选其中一种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收。投标人未按上述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收,并按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4.4.3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为银行转帐方式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4.2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到帐;采用银行汇票或者银行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银行汇票或者银行保函或者电子保函(下载打印件)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4.4.4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退回图纸和有关招标资料,招标人同时如数无息退还其图纸押金。
4.4.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1.1投标文件采用纸质标书的,按下列方式密封:
(1)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书分别密封;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投标文件装袋密封要求详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5.1.1。
a、技术标正、副本(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其它所有技术标投标文件)装在技术标密封袋内;
b、商务标正、副本装在商务标密封袋内;
c、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投标文件正、副本装在投标文件密封袋内;
(2)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文件(指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下同)内容较多时,可将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文件分别包装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密封袋内。
5.1.2所有封袋封面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5.1.3所有密封袋上都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5.1.4所有密封袋密封口由投标人密封,并在密封袋的所有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
5.1.5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不能相互错装密封袋。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5.1.6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电子招投标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包、加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网络传输递交。
5.2.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4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网络传输递交。
5.2.2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2.4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5.2.3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通过网络退还给投标人。
5.2.4招标人误收了按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查明情况后将重新退还投标人,已参加评标的将终止评标资格。
5.3.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投标人已递交投标文件后,可通过网络撤回并对其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再通过网络重新上传递交。
5.3.2投标文件采用纸质标书的,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5.1条规定的要求﹑密封﹑标志﹑盖章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5.3.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报有关监管部门按违约处理,给予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6.1.1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和主持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6.1.2开标时,招投标监管机构派员到场进行监督。同时邀请出席开标会的单位有: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6.1.2。
6.1.3投标人代表[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在规定的开标会时间 (即迟到15分钟以上)未到达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6.2 开标会程序
6.2.1开标会程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6.2.1。
6.2.2采用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按以下方式开标、评标、定标:
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当递交投标文件在十家及以上时,采用下列程序一,开标、评标、定标会程序;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当递交投标文件在九家及以下时,采用下列程序二开标、评标、定标会程序;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和邀请招标项目,不论递交投标文件的家数多少,均采用下列程序二开标、评标、定标会程序。
开标时,招标控制价、合理低价、暂列金额、暂估价、合理竞争报价、合理竞争报价平均值、合理竞争区报价平均值、要约合理低价的计算,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的计算原则执行。
程序一:公开招标,递交投标文件在十家及以上时,按以下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
(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2)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3)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
(4)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
(5)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6)查验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标书的有效性;电子化招标项目,投标人先对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对电子资格标进行解锁),招标人再对所有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含电子资格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查验各投标人相关证书(证件);
(7)抽取下浮系数和调整系数,招标人开启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标,查验签章是否有效,并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布的其它内容,计算D值,将等于和大于D值的有效投标报价排序,确定参加评审的投标人。
(8)采用资格后审的,开启前15名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标,送评标委员会审查(不足15名的全部送审),宣布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投标人名单;
(9)招标人开启和查验各参加评审投标人技术标文件签章是否有效,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10)公布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入围情况;
(11)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内容评审商务标;
(12)宣布投标单位报价得分前3名排名和报价得分;
(1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当场计算出投标单位报价得分前3名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三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有相同的,以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高的排序在前。如再出现信用 信息评价得分也相同,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
(14)宣布中标人或者中标排序人;
(15)开标会结束,招标转入定标阶段,投标人返回等候招 标人定标后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同时公示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本工程资审时申报的荣誉和业绩,公示期不少于3日并明确公示截止期(公示截止日应为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程序二: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递交投标文件在九家及以下的和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及邀请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
(1)~(6)同程序一;
(7)采用资格后审的,开启资格标,送评标委员会审查,宣布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投标人名单;
(8)招标人开启和查验各参加评审投标人技术标文件签章是否有效,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9)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原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复印件),并当场核验,预计分,送评标委员会确认后生效;
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原件一律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计分;
(10)公布技术标得分(入围)情况。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同时宣布招标人考察评分(招标人未对投标人建筑市场行为考察的,招标人考察综合评分应当按同一分值打分);
(11)按评标办法的规定,随机抽取下浮系数和调整系数;
(12)招标人开启各投标人的商务标,查验签章是否有效,并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布的其它内容;
(13)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内容评审商务标;
(14)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宣读密封完好的标底价格;
(15)宣布投标单位报价得分(综合评估评标总得分)前3名排名和得分;
(16)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当场计算出投标单位报价得分(综合评估评标总得分)前3名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三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有相同的,以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高的排序在前。如再出现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也相同,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
(17)宣布中标人或者中标排序人。
(18)开标会结束,招标转入定标阶段,投标人返回等候招 标人定标后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19)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同时公示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本工程资审时申报的荣誉和业绩,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并明确公示截止期(公示截止日应为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6.2.3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的,按以下方式开标、评标、定标:
公开招标项目,当递交投标文件在15家以上时,采用下列开标程序一;公开招标项目,当递交投标文件在15家及以下时,采用下列开标程序二。
开标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要约价的计算等,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的计算原则执行。
开标程序一:采用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递交投标文件在15 家以上时,按以下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
(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2)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宣布本项目下载招标文件的数量和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数量。
(3)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
(4)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
(5)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6)招标人使用计算机将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随机编号(该编号为投标人本次开标会的唯一编号)后,再采用摇号机随机抽取 50 个备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超过50个的,所有投标人均作为备选投标人),不排序;当投标单位超过摇号机一次摇号数量时,可采用人工摸球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备选投标人。
(7)随机抽取的 50 个备选投标人先对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对电子资格标进行解锁),招标人再对所有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含电子资格标),备选投标人未到开标现场或者备选投标人解锁失败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其投标文件退回。
备选投标人解锁后,出现备选投标人少于 50 个时,招标人应在剩余的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补足 50 个备选投标人(如剩余的投标人不够补足 50 个时,则全部补入备选投标人),
其他投标人退场;补足 50 个备选投标人的流程只限一次,补入备选投标人出现解锁失败时,不再补入备选投标人;补入备选投标人未到开标现场或者备选投标人解锁失败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其投标文件退回。
(8)开启备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布所有备选投标人的承诺报价;响应要约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未响应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文件退回。
开标时,当有效投标报价的备选投标人不足 3 个时,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可结合招投标实际情况选择重新开标,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9)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对备选投标人按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前 15 家投标人确定为候选投标人(备选投标人少于 15 家的全部作为候选投标人),若第十五位出现并列分数,该并列分数投标人全部列入候选投标人,剩余的备选投标人作为候补投标人。
剩余的有效投标报价备选投标人作为候补投标人。
(10)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查验候选投标人相关证书(证件)。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需查验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宣布牵头人。电子化招标项目,系统自动显示投标人的相关信息,现场进行验证并比对,投标人应当自带证书原件备查。
(11)当现场相关证件(证书)查验出现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书)时,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其投标文件退回;再在剩余的候补投标人中随机抽取补足15个投标人,并验证,以此类推。
(12)查验相关证件(证书)后,将 15 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含资格标文件),全部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①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资格审查认定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不再评审,资格审查结果待后与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同时宣布。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 3 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可结合招投标实际情况选择重新开标,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直接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3)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4)宣布经评审合格和存在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名单(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宣布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当出现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时,招标人应当在候补投标人中再按照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从高到低逐个递补并补足15 个候选投标人,经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将其投标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含资格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审查);当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达到 15 个时,剩余的候补投标人退场。
当剩余的候补投标人个数不足以补足 15 个时,则全部补充进入证件(证书)查验和评审程序。
(15)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约定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 1 名中标人或 3 名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抽取结果进行确认并当场宣布。
(16)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确认的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不排序)人。
(17)开标会结束,投标人离场,招标转入定标阶段。
(18)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不排序)在本地区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并明确公示截止期(公示截止日应为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在 3 名中标候选人(不排序)中确定中标人的,应该公开中标人确定的方法、理由等。
(19)抽取 1 名中标人的,如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在剩余的合格投标人中再随机抽取一名中标人,依此类推,如三次抽取的中标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再次随机抽取中标人时由招标人组织,应通知剩余的合格投标人参加,如合格投标人不参加视为对抽取结果无异议。
开标程序二:采用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递交投标文件在15家及以下时,按以下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
(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2)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宣布本项目下载招标文件的数量和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数量。
(3)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
(4)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
(5)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6)招标人使用计算机将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随机编号(该编号为投标人本次开标会的唯一编号),不排序。
(7)投标人先对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对电子资格标进行解锁),招标人再对所有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含电子资格标)。
(8)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布所有投标人的承诺报价; 响应要约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未响应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文件退回。
开标时,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不足 3 个,招标失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9)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查验投标人相关证书(证件)。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需查验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宣布牵头人。电子化招标项目,系统自动显示投标人的相关信息,现场进行验证并比对,投标人应当自带证书原件备查。
当现场相关证件(证书)查验出现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书)原件时,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其投标文件退回。
(10)将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①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资格审查认定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不再评审,资格审查结果待后与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同时宣布。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 3 个时,评标委员会应认定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直接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1)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内容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2)宣布经评审合格和存在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 投标人名单(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宣布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13)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约定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 1 名中标人或 3 名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抽取结果进行确认并当场宣布。
(1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确认的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不排序)人。
(15)开标会结束,投标人离场,招标转入定标阶段。
(16)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不排序)在本地区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并明确公示截止期(公示截止日应为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在 3 名中标候选人(不排序)中确定中标人的,应该公开中标人确定的方法、理由等。
(17)抽取 1 名中标人的,如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在剩余的合格投标人中再随机抽取一名中标人,依此类推,如三次抽取的中标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再次随机抽取中标人时由招标人组织,应通知剩余的合格投标人参加,如合格投标人不参加视为对抽取结果无异议。
7.1.1评标工作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之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在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否决投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51条规定内容的;
②投标文件有《评标委员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内容的;
③投标文件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50条规定内容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2)投标人或者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投标无效处理:
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34条、第37条、第38条规定内容的;
②投标文件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28条、第35条规定内容的;
③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未执行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3)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或者退回投标文件:
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36条规定内容的;
②投标文件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50条规定内容的;
③投标文件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上传至指定网站的;
③外省进赣投标企业未办理进赣备案手续的;
④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未出具企业劳动聘用合同的。
(4)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规定的;
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65条、第67条、第68条、第74条规定的;
③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69条、第71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80条规定的;
④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非重大偏差的其他偏差均属于细微偏差。
7.1.2评标程序
1、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并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3、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将开标现场查验的投标人的证件原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复印件,下同)送评标委员会复核。主要复核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查验外省进赣备案、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
4、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在投标文件评审之前,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标进行资格审查验证。电子化招标项目主要与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进行电子比对,按下列内容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
(1)查验或者电子比对投标人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进赣备案、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证金;
(2)查验或者电子比对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和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单位是否与投标单位一致,不一致的投标资格无效;有在建项目的是否符合规定;
(3)查验或者电子比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荣誉等情况(无该项要求的不查);
(4)查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开标现场公布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和不合格名单(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结果与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同时公布)。
5、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要求,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中标人或中标侯选(排序)人。
7、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人或中标侯选(排序)人。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与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8、将评标结果和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推荐的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开标现场公布。
对在开标现场出示的证件原件有争议的,评审裁定为投标无效、否决投标、重大偏差等有异议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资格审查(送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核验和裁决。
9、评标结束。
7.1.3评标办法
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3,以下评标办法经招标人采用即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1)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招[2017]1号)中的“合理低价法”评标,技术标评审采用符合性评审。招标人选择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招标控制价方法控制报价,并根据投标文件递交的数量确定开标方式。
(2)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招[2017]1号)中的“综合评估法”评标,采用招标控制价方法控制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采用量化计分评审。
(3)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招[2017]1号)中的“报价承诺法”评标,投标报价响应招标要约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要约价应当与招标控制价同时发出。
(4)招标人自行编制评标办法的,详见招标人针对本工程项目招投标编制的评标办法。
7.1.4控制投标报价的方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4。
7.1.5开标前由招标人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不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派出的不大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7.1.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6。
7.1.7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方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7。
7.1.8定标原则: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8。
7.1.9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排序人的数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9。
7.1.10招标文件有规定、有要求、有禁止的内容,但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是投标无效或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定为投标无效或重大偏差。
7.2.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文件的偏差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和幅度内的,以及计算机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计算偏差,均属细微偏差。
7.2.2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对投标文件的偏差内容进行评审,凡属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和幅度内的偏差,以及计算机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计算偏差,不得认定为重大偏差。
7.2.3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评标的招标项目(未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评标的招标项目,可参照执行),招标人约定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允许偏差范围和幅度如下:
1、计算机运算过程中产生的总价比较偏差(累计偏差)在万分之零点四以内(含),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在千分之五以内(含),属允许范围内的正常偏差,电子比对不显示红字。
2、总价比较偏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四,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超过千分之五时,出现偏差的内容将以红字显示,专家评审时应根据红字显示的内容进行分析、对比再按下列方法进行裁判:
①总价比较偏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四但不超过万分之零点六(含)的幅度内,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超过千分之五但不超过千分之十(含)的幅度内,经评审确属累计计算偏差引起的,裁定为细微偏差处理。
②总价比较偏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四但不超过万分之零点六(含)的幅度内,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超过千分之五但不超过千分之十(含)的幅度内,经评审属非累计计算偏差,经评标委员会询标,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理由及总价比较偏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六,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超过千分之十的,这二种情况均裁定为重大偏差。
7.3.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出席开标会的,可由其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澄清并签字,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委托代理人在开标现场澄清的有关问题进行书面确认。
8.1.1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报分管招投标监管机构签收,并于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8.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1.3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8.1.4不管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都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要求对评标﹑定标情况和未中标原因的任何解释。
8.1.5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具体要求详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赣建招[2017]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2009]9号)文件的规定。违反规定投标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8.1.6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三十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8.2.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2.2房地产开发、公开招标项目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本工程担保的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8.2.2。
(1)本工程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①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按照《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及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中要求的数额和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保函一般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的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同等数额的支付保函。
投标人履约保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
招标人支付担保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后(不含质量保修金)28天内一直有效。
②本工程超过1亿元人民币,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和滚动担保期限按年度划分。
③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手续费不列入投标报价,在投标附录中计取,并在合同中约定。
(2)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①中标人在同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依法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或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招标项目中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中要求的数额和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②在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同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合同金额的的支付担保。
③投标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招标人支付担保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后(不含质量保修金)28天内一直有效。
8.2.3中标人逾期未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时提交履约担保(保证金),招标人将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未同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有权依法要求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8.2.4招标人与中标人均应忠实履行合同,当发生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含招标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金额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8.2.5设计变更所造成的工程量增减的合同价款调整在合同中约定。
8.2.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应按规定报项目分管的招标办备案。
8.2.7招标人支付担保函和承包商(中标人)履约担保函、低价施工风险担保函、承包商(中标人)供货保函等担保函均采用《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示范文本。
9.1.1施工合同应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示范文本。
9.1.2合同协议条款将由招标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依法签订。以下为招标人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主要内容,涉及投标人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9.2.1进度计划
(1)报价承诺法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周内,将具有工程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招标人审核批准。
(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9.3.1本招标项目的国家定额工期,以及招标人要求的施工工期或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自报施工工期的约定: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3.1。
9.4.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甲方应同乙方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2)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止。
(3)不可抗力。
(4)可能会出现的,不属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9.5.1非本招标文件9.4条款的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工期延误赔偿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5.1。
招标人可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9.6.1合同工期提前于国家定额工期,工期提前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6.1。
9.6.2实际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6.2。
9.7.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施工。
9.7.2乙方自报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同约定条件。如工程竣工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且质量等级达到承诺的优良工程奖者,甲方将根据有关规定支付优良工程奖奖金。
乙方达到优良工程奖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7.2。
9.7.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返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乙方承诺的优良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约定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乙方未达到优良等级的罚金: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7.3。
9.7.4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质量等级约定条件,因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9.8.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9.9.1合同价款的确定:投标人中标后,其投标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属约定允许范围内的价格调整,由发、承包双方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具体明确约定。
9.9.2建设工程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严格执行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执行。
9.9.3合同价款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发、承包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因素或理由调整合同价款。
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在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下浮比例时应当扣除Z值(暂估价)。
9.10.1招标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1。
工程开工后,招标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工程预付款。此费用仅用于乙方支付开始施工时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如乙方滥用此款,甲方有权立即收回。
9.10.2预付款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2。
9.10.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分进度款支付办法和尾款返还办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3。
9.11.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详见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
9.11.2除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外均需乙方自行采购,但质量应得到甲方确认。
9.12.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9.13.1乙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依法对本工程进行保修。
9.13.2甲、乙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签订保修书,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9.13.3保修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保修费用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按国家规定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具体明确。
9.14.1严格执行报价承诺法中的招投标人须知:详见《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招[201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工程执行国家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和江西省相关地方标准。
10.1.1本招标项目采用的技术规范: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1.1。
10.2.1本招标项目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的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2.1。
10.3.1本招标项目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3.1。
11.1.1本招标项目的施工图纸: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11.2.1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资料: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
12.1.1招标人需要说明的事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1.1。
12.1.2招标人设定的重大偏差内容及否决投标、投标无效、拒收及评判标准等: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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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不参与串通投标、挂靠等行为承诺书
(格式)
工程名称:
本人作为经授权的投标人委托人,清楚知晓我单位本项目投标活动,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竞标。
二、我单位和我本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未参与串通投标。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三、我单位一旦中标,在该工程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四、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递交投标文件行为作为实施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本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与单位一并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投标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